昆山市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来源: | 作者:hjbhxh | 发布时间: 2017-11-15 | 5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昆山市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推广环保优秀示范工程,发挥优秀示范环保工程的示范作用,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昆山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本市开展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评选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评选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颁发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证书,并采取公告方式向社会推介的一项行业自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工程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噪声污染治理工程、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

第四条 环保优秀示范工程的评选实行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评选工作每年一次,具体申报评选时间由协会秘书处通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选环保优秀示范工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协会会员的工程设计单位或承包单位,申报工程位于昆山市辖区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或承包资质和能力;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申报评选的环保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经昆山市环保部门验收,并已运行一年以上;

(二)工程运行稳定可靠,达到昆山市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达标率为95%以上(不少于每月1次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三)工艺技术先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工程设计科学合理,建筑工程、设备和安装工程质量良好;

(五)工程现场管理好,规章制度健全,运行记录完善,符合文明生产要求。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昆山市环保优秀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昆山市环保主管部门对申报工程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工程的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

(六)申报工程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总图)、设计说明书复印件;

(七)工程运行一年以上的情况总结、环境监测部门的检测报告等。

 

第九条 《昆山市环保优秀示范工程申报表》与第八条所列其他各项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协会秘书处,并提交电子版申报表。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主管部门。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评审和申报工程现场勘察。申报单位应为评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环保工程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协会向申报单位颁发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证书。

第四章 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证书的使用

第十二条 获证单位不得涂改、滥用、转让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证书。否则,协会将撤消其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证书使用权。

第十三条 获证单位可以在公司介绍及有关的宣传广告中使用本荣誉证书,并注明获证年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申报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证书的单位应做好后续服务,积极配合业主巩固和改进工程运行状况。若发现运行质量下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协会将撤消其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证书。

第十六条 从事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若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申报工程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报单位技术成果等失职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从事与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评选相关的工作,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证书被撤消有异议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昆山市环保优秀示范工程申报表》、昆山市环保优秀示范工程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4年1月24日本协会第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