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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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昆山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环境治理需求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递产业政策,规范产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反映会员愿望,为会员服务,促进本市环保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行业指导单位是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指导部门、辖区基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288号万象汇商业中心2号楼24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产业研究,对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积极提出建议和对策;

(二)制订行业规章和公约,实施行业管理;

(三)开展环境法规和政策指导、学术研究、新技术推广和交流等服务活动;

(四)参与、组织和承接生态环境规划、环境业务信息和数据管理、技术展会和论坛、技术咨询评估等相关业务;

(五)积极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推进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昆山市内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环境治理需求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受本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七)每年免费享受两次(企业同类型)专家问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业规约和行业道德守则;

(八)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职能部门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的;

2、公司存在危害行业、产业协会信誉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6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30 %〔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23.6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从会员中产生;

(二) 70周岁以下;

 (三)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0%。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即丁飞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专职人员是指与社团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盖上公章。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姓名 沈利斌。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在相关网站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指导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工作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接受的社会捐赠。〕

(二)支付本团体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团体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十一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6日第 三届第一次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